标准条款
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共区域 是指房东可能提供给租户使用的、可能与其他租户共用的房舍部分。
检查表是指业主根据2010 年《住宅租赁协议条例》(SA)第 4 条规定向租户提供的检查表。
房舍 是指与本协议有关的房舍,包括公共区域,也可能包括租给其他租户的其他房舍。
条例》 指《2010 年住宅租赁协议条例》(SA)
住宅租赁协议法》 指1995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SA)。
2.住宅租赁协议法》和《条例》的适用
住宅租赁协议法》和《条例》适用于南澳大利亚州的所有住宅租赁协议协议。与《住宅租赁协议法》不一致的协议或安排均属无效。
3.房舍维护 - 房东
出租人应在合理清洁的条件下移交房舍,保持房舍处于合理的维修状态,并满足所有卫生和安全要求。
4.房舍维护 - 租户
租户应保持房舍合理整洁,并将任何损坏或维修情况通知房东。 租户不得故意或疏忽造成或允许房舍损坏。
5.房舍的使用
租户不得将房舍用于或允许将房舍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造成或允许造成滋扰。 租户不得造成或允许干扰居住在房舍附近的其他人的合理安宁、舒适或隐私。
6.无限制地移交房舍
在协议签订之初,房东不会限制租户完全使用房屋(房东自用部分除外)。 据房东所知,没有任何情况会妨碍租户在租期内居住。
7.租户享有安宁、舒适和隐私的权利
租户有权享有安宁、舒适和隐私,不受房东或房东其他租户的干扰。
8.业主的进入权
除周日或公共节假日外,所有进入房屋的时间都必须在上午 8 点至晚上 8 点之间。 房东可根据《1995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第 72 条的规定进入房舍。
9.锁和安全装置
房东将提供并维护锁具和其他装置,以确保房舍的合理安全。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改动、拆除或增加锁或安全装置。 任何一方均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另一方改动、拆除或增加锁或安全装置,费用由另一方承担。
10.改建和加建
未经房东书面同意,租户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加建。 房东不得无理拒绝同意为确保提供基础设施或规定类型的服务而必须进行的改建或加建。
11.拆除改建或加建
租户可以移走经房东同意添置的物品,除非移走物品会造成损坏。 如果因移除物品而造成损坏,租户必须通知房东,并由房东选择修复损坏或赔偿房东修复损坏的合理费用。
12.转租或转让
在房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租户有权将房屋转租或转让给他人。 房东不得无理拒绝同意,但可以收取合理的同意费用。
13.保险
如果各方希望为房产投保,房东将负责为其住宅、固定装置和设备投保。 租户负责为其个人物品和家具投保。
终止权-根据定期和定期协议
14.房东或房客因违反协议而终止租约
如果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房东或租户可以发出违约通知。 通知必须采用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必须详细说明违约情况,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违约行为,租约将终止。
15.因拖欠租金而终止租约
如果租户未支付房租,房东必须在拖欠房租至少 14 天后才能发出终止违约通知。 通知必须采用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16.以艰苦条件为由终止租约
房东或租户均可向南澳大利亚民事和行政法庭(SACAT)申请终止租约,因为继续租约会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终止权-仅限定期协议
17.固定任期结束时的终止
房东或租户必须至少提前 28 天通知对方在租期届满时终止固定租约。 如果没有发出通知,该协议将继续作为定期租约。
18.固定任期结束前的终止
如果租户未经房东同意在协议期满前搬出,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寻找新租户、重新出租房屋的相关费用以及租金损失。
终止权-仅限定期协议
19.固定任期结束前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出租方可以按照规定的书面形式发出至少 60 天的通知,终止协议
- 拆除时需要占有;
- 如果租户在房屋内无法方便地进行维修或翻新,则需要占有房屋;
- 个人占用或由房东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子女或父母的配偶占用;
- 已签订房舍出售租约,根据该租约,房东需将空置房产交给新房主。
20.房东终止租约-无具体原因
房东可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提前至少 90 天发出通知终止协议。通知必须以《条例》要求的书面形式发出。
21.租户终止租约-无具体原因
租户可提前至少 21 天或相当于单人 租期的时间(以较长者为准)发出通知终止协议,且无需说明任何理由。通知必须以条例要求的书面形式发出。
附加条款
本部分列出了本协议的其他附加项目和条款。所列条款不得剥夺《1995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SA)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如果您需要额外的空间,请另附一张纸。
房东和租户均应在任何附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1.房舍状况
业主必须
- 确保在承租人入伙时,房舍及附属财产处于合理的清洁状态,并根据房舍的房龄、特性和未来使用年限,保持房舍及附属财产处于合理的维修状态;以及
- 遵守影响房舍的法定要求。
2.房舍损坏
- 租户必须保持房舍及附属财产的合理清洁状态,并确保小心谨慎,避免损坏房舍。
- 租户必须合理小心,避免损坏任何公共区域。
- 租户必须更换在其看管期间丢失或毁坏的任何附属财产,或向房东赔偿更换附属财产的合理费用。
- 租户故意对房舍或附属财产造成严重损坏的,即属犯罪。
- 租户在发现租用房屋受损时,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房屋受损情况通知房东。
3.房舍的清洁
- 出租人必须在同意租户入公寓屋之日保持房屋及附属财产处于合理的清洁状态。
- 租户必须在协议期间保持房舍和公共区域的合理清洁状态。
4.房舍的使用
- 租户不得使用或允许将房舍或公共区域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 租户使用或允许使用房舍或公共区域的方式不得对邻近房舍的任何居住者的合理安宁、舒适或隐私造成滋扰或干扰。
5.安静的享受
房东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租户安静地享用房屋。
6.公寓 规则
- 在本协议中,"公寓 规则 "是指由出租方不时确定并被视为本协议条款的房舍规则。
- 租户确认收到公寓 规则副本,并同意始终遵守公寓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