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所有住宅租赁协议协议的标准条款
本协议适用《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和《1989 年住宅租赁协议条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下文概述了该法律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占用房舍的权利
1.租户在租期内有权独占和安静享用住宅。住宅房屋包括附加项目,但不包括 A 部分 "住宅房屋 "中注明的除外项目。
协议副本
2.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必须向租户提供以下信息
- (2.1) 在租户签署本协议时,提供本协议的副本;以及
- (2.2) 在租户签署并交付本协议后 14 天内,由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和租户共同签署的本协议副本。
租金
3.承租人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可发出终止通知,如果仍未付清租金,出租人可通过法院采取行动驱逐承租人。
4.承租人不得因认为出租人违反协议而扣留租金。
5.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不得
- (5.1) 要求租户预付两周以上的租金;或
- (5.2) 要求租户以期票支付租金;或
- (5.3) 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用于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以外的任何款项;或
- (5.4) 要求租户支付除租金、担保金和宠物保证金以外的任何金额。
6.除非租金已存入出租人指定的授权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否则出租人或物业经理必须在租金支付后 3 天内向租户出具租金收据。
7.租约不得包含租户不遵守租约或违反任何法律时的罚款、损害赔偿或额外付款条款。如果协议允许在承租人未违反协议的情况下降低租金或给予回扣、退款或其他福利,则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获得该降低租金、回扣、退款或其他福利。
8.警告:承租人如不支付或拒绝支付住宅租赁协议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租金,意图让出租人从承租人的保证金中收回该租金金额,即属犯罪。
缴纳市政税、地税、水费和其他费用
9.出租人必须支付根据 1995 年《地方政府法》、2002 年《土地税法》或 1984 年《供水机构(权力)法》对供水或污水处理服务征收税率、税款或费用的任何成文法对房舍征收的所有税率、税款或费用(耗水费除外)。出租人负责支付根据《1985 年分层产权法》征收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1985 年分层产权法》向业主征收的任何费用。
公共事业服务
10.公用事业服务具有《1997 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含义,指煤气、电力和供水等服务。
11.如果房舍没有单独的计量表来计量承租人在房舍内的公用事业服务消耗量,并且承租人应为其公用事业服务消耗量付费,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商定计算承租人公用事业服务消耗量费用的替代方法。
12.租户不得被要求支付与提供给该处所的公用事业服务有关的费用,除非该费用是参照租户在该处所使用公用事业服务的实际消耗量计算的,而且租户已收到关于该费用的书面通知。
13.如果房舍是单独计量的,收费通知必须说明:
- (13.1) 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读数;以及
- (13.2) 每个计量单位的收费;以及
- (13.3) 为住宅处所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所应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
14.如果房舍没有单独装表,收费通知必须说明:
- (14.1) 按照商定的方法进行计算;以及
- (14.2) 为住宅处所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所应缴纳的商品及服务税。
房舍的占有
15.出租人必须:
- (15.1) 在承租人根據協議有權佔用有關處所當日,將該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給予承租人;及 (15.2) 在承租人根據協議有權佔用有關處所當日,將該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給予承租人。
- (15.2)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在签署本协议时,租户没有任何法律理由不能在本 协议有效期内以公寓 的名义占用房屋。
租户的安静享用权
16.承租人有权安静地享有房舍,不受出租人或任何通过出租人或在出租人名下提出权利主张的人或拥有优于出租人的所有权的人的干扰。
17.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扰、导致或允许干扰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时的合理安宁、舒适或隐私。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还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出租人的其他相邻租户在使用房屋时不干扰租户的合理安宁、舒适或隐私。
租户对房舍的使用
18.租户必须:
- (18.1) 将房舍用作公寓 的场所;以及
- (18.2) 不使用或不允许将房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以及
- (18.3) 不造成或允许造成滋扰;以及
- (18.4) 不得故意或因疏忽而导致或允许对住宅造成损害;以及
- (18.5) 如發生任何損壞,應盡快通知出租人或物業管理人;及
- (18.6) 保持场所合理的清洁状态;以及
- (18.7) 不造成或不允许造成对出租人、物业管理人或任何合法居住在邻近处所的人的伤害;以及 (18.8) 不造成或不允许造成对出租人、物业管理人或任何合法居住在邻近处所的人的伤害。
- (18.8) 不允许任何合法进入房舍的人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19.租户须对合法进入房舍的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否则将导致违反协议。
住宅房屋出租人的一般义务
20.在本条款中,房舍包括与房舍一起提供的固定装置和动产,但不包括:
- (20.1) 出租人向承租人披露在订立协议前无法使用的任何固定装置或动产;或
- (20.2) 承租人在签订协议时无法合理预期其功能的任何其他固定装置或动产。
21.出租人必须:
- (21.1) 提供空置处所,并保持合理的清洁和修缮状态;以及
- (21.2) 及时保养和维修房舍;以及
- (21.3) 遵守所有与房舍有关的法律,包括公寓 、卫生和安全法。
紧急维修
22.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规定的紧急维修分为两类:为提供或恢复基本服务所必需的维修和其他紧急维修。1989 年《住宅租赁协议条例》中列出的基本服务包括电、煤气、正常运转的电冰箱(如果房舍配有电冰箱)、废水处理和水(包括热水供应)。必须在 24小时内安排合适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提供或恢复必要的服务。其他紧急维修是指不属于必要服务,但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坏、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对租户造成过度困难或不便的维修。这些维修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安排。
23.在每份租约中,如果不是因为承租人违反协议而导致需要紧急维修,则必须:
- (23.1) 租戶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出租人或物業管理人有關緊 急維修的需要;及
- (23.2) 出租人須確保在發出該通知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由合 適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及
- (23.3) 如在 24 小時內(如屬為供應或恢復基本服務而進行的維修)或 48 小時內(如屬其他緊急維修),未能聯絡出租人或物業管理人,或在通知出租人或物業管理人有關維修的需要後,出租人未能確保在該通知發出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由合適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則租客可安排由合適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但以進行該等維修所需的最低限度維修為限;以及
- (23.4) 如承租㆟根據本條款安排進行修葺,則出租㆟必須在修葺完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 內盡快向承租㆟償付承租㆟因安排進行該等修葺及支付該等修葺費用而招致的任何合 理開支。
出租人进入房舍
24.出租人、物业管理人或代表出租人行事的人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入房舍:
- (24.1) 在任何紧急情况下;
- (24.2) 在给租户至少 7 天但不超过 14 天的书面通知后,在 12 个月内进行最多 4 次例行检查;
- (24.3) 协议允许在应支付租金的处所收取租金的频率不超过每周一次;
- (24.4) 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房舍已被遗弃且租户未对出租人的通知做出回应的情况下,检查房舍并确保其安全;
- (24.5) 在任何合理时间,在拟进入前不少于 72 小时书面通知租户后,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或维护,或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查;
- (24.6) 在向租户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后,在协议终止前 21 天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和合理次数向潜在租户展示房屋;
- (24.7) 在给予承租人合理的书面通知后,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次数向潜在买方展示房屋;
- (24.8) 如果租户在进入时或紧接进入前同意。
25.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中有一些指示,指导承租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人在获得或允许进入房舍方面的适当行为。以下摘要可能会有所帮助。
合理时间
26.合理时间是指
- (26.1) 在工作日上午 8 时至下午 6 时之间;或
- (26.2) 周六上午 9 时至下午 5 时之间;或
- (26.3) 在出租人与每个承租人商定的任何其他时间。
要求就出租人拟议的进入日期和时间进行谈判
27.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按照意向进入房舍通知中指定的某一天进入房舍会对租户造成不便,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协商一个不会对租户造成不便的日期和时间。
向租户发出拟议进入通知的要求
28.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租户发出通知,表示有意在某一天进入房舍,该通知必须指明是哪一天,以及是在下午 12:00 之前还是之后。
有权出席的租户
29.在出租人、物业管理人或代表出租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进入房舍时,租户有权在房舍内。
入境时间必须合理,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间
30.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行使进入权:
- (30.1) 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这样做;以及
- (30.2) 未经租户同意,不得在房舍内逗留或允许他人在房舍内逗留超过实现进入目的所需的时间。
出租人在承租人货物受损时赔偿承租人的义务
31.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或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的陪同人员)在行使进入权时对承租人的物品造成损坏,出租人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赔偿。
房舍的改建和加建
32.如果租赁协议协议允许承租人在房舍上安装固定装置或进行翻新、改建或加建,那么:
- (32.1) 承租人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許可,方可在有關處所安裝任何固定 裝置,或進行任何翻新、改建或加建工程;及
- (32.2) 承租人必须获得出租人的许可,方可移走承租人附着的任何固定装置, 并赔偿任何损失;以及 (32.3) 承租人必须获得出租人的许可,方可移走承租人附着的任何固定装置, 并赔偿任何损失。
- (32.3) 通知出租人因拆除任何固定装置而造成的任何损坏,并根据出租人的选择,修复损坏或赔偿出租人因修复损坏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以及 (32.4) 通知出租人因拆除任何固定装置而造成的任何损坏,并根据出租人的选择,修复损坏或赔偿出租人因修复损坏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 (32.4) 出租人不得无理拒绝承租人安装固定装置或进行改建、加建或翻新。
33.如果出租人想对房舍进行改建或加建,或在房舍上安装固定装置,那么:
- (33.1) 出租人必須先取得承租人的許可,才可在有關處所安裝任何固定 裝置,或進行任何翻新、改建或加建工程;及
- (33.2) 承租人不得无理拒绝允许出租人在房屋内安装任何固定装置或进行任何翻新、改建或加建。
锁和安全装置
34.1989 年住宅租赁协议条例》规定了确保房舍安全的规定手段。在每份租约中
- (34.1) 出租人必須提供及維持規例所訂明的方法,以確保有關處所合理 地安全;及
- (34.2) 未经对方同意,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得改动、拆除或加装房舍的任何锁或保安装 置;以及
- (34.3) 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同意。
租户转让租约或分租
35.如果租赁协议协议允许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权益或分租房屋:
- (35.1)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其權益或分租有關處 所;及
- (35.2) 出租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同意;以及
- (35.3) 除出租人的合理附带费用外,出租人不得就给予该同意收取任何费用。
外包
36.违反 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的任何规定均属犯罪行为。
结束住宅租赁协议协议
37.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终止该住宅租赁协议协议。
38.承租人同意在本协议结束时,将房舍的空置占有权交给出租人。在将空置房产交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必须
- (38.1) 将租户的所有物品搬离住宅;以及
- (38.2) 除正常损耗外,尽可能使住宅处所保持与租约开始时相同的状态;以及
- (38.3) 将出租人提供的所有钥匙和其他开启装置或类似装置归还给出租人。
39.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承租人可能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结束定期协议
40.如果本协议是定期协议,则可以终止:
- (40.1)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
- (40.2) 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任何一方不想续签协议,可发出书面终止通知。该通知必须在向出租人交付空置房产之日前至少 30 天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可在固定期限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发出,但在期限结束前不能生效。
终止定期协议
41.如果本协议是定期协议,则可以终止:
- (41.1)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
- (41.2) 出租人或承租人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通知可随时发出。出租人必须提前至少 60 天发出通知,承租人必须提前至少 21 天发出通知。
终止协议的其他理由
42.1987年《住宅租赁协议法》还授权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其他理由终止本协议。出租人的理由包括出售住宅、承租人违反本协议、协议受挫(如住宅被毁或无法居住)以及生活困难。承租人的理由包括出租人违反本协议、协议落空(如房屋被毁或无法居住)以及生活困难。
43.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或致电 1300 30 40 54 联系矿业、工业监管和安全部,或访问www.commerce.wa.gov.au/ConsumerProtection。
44.警告
- (44.1) 如果租户不愿意搬出,任何人未经治安法庭命令而取得住宅的占有权均属违法行为(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终止通知并非法庭命令)。法院可下令对此类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和赔偿。
- (44.2) 承租人在腾空房屋时未向出租人提供转送地址:,即属犯罪。
担保债券
45.担保金由债券管理人保管。
46.出租人同意,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保证金管理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担保保证金释放给出租人,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将向承租人提供证据,以协助 证明出租人要求的金额。
47.债券管理人只有在收到以下任一情况时才能解除担保金:
- (47.1) 由租赁协议协议所有各方签署的《担保债券处置联合申请表》;或
- (47.2) 法院命令。
48.如果双方不能就如何分配担保金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治安法庭申请裁决。
49.警告:除非住宅租赁协议协议已经终止、根据租赁协议协议支付的租金有所减少或房舍内不再饲养宠物,且表格中规定了应向租户或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否则出租人或物业经理要求租户签署联合申请处置保证金表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租约数据库
50.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将某人列入住宅租赁协议数据库:
- (50.1) 该人是住宅租赁协议协议上的指定租户;且
- (50.2) 住宅租赁协议协议已终止;以及
- (50.3) 该人欠出租人的债务高于担保金,或法院已下令终止租赁协议协议。
通知
51A.必须根据本协议发出通知:
- (51A.1) 采用规定的格式;或
- (51A.2) 如沒有訂明表格但有認可表格 - 採用認可表格;或 (51A.3) 如沒有訂明表格但有認可表格 - 採用認可表格。
- (51A.3) 如无规定表格或核准表格-书面。
51B.承租人给出租人的通知可发给物业管理人或出租人的代理人。
51C.本协议下的通知可发给以下人员
- (51C.1) 直接交给该人;或
- (51C.2) 如協議內有該人的送達地址: - 將協議書郵寄至該送達地址:;或
- (51C.3) 如該人已根據 A 部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通知 - 將通知發送至 A 部所提供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
51D.任何人可向协议的其他各方发出通知,撤回对通过电邮:或传真向其发出通知的同意。
咨询、投诉和争议 矿业、工业监管和安全部
52.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允许消费者保护专员向住宅租赁协议协议各方提供建议,调查投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解决投诉。您可以拨打 1300 30 40 54 或前往矿业、工业监管与安全部的任何一个办公室与该部取得联系。
53.一般来说,租户在向矿业、工业监管和安全部反映问题之前,应先找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解决问题。矿业、工业监管与安全部的职责是调停和调解,它不能就争议发布命令或做出裁决。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
54.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争议,且争议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争议做出裁决。法院可下达一系列命令,包括
- (54.1) 限制任何违反协议的行动;以及
- (54.2) 要求协议一方履行协议规定的某项行动;以及
- (54.3) 命令支付协议项下的任何欠款;以及
- (54.4) 命令对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
重要信息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包含附加条款
- (a)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同意条款;及
- (不与 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1989 年《住宅租赁协议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相抵触;以及
- (c) 不违反《2010 年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 Act 2010)中关于我们 不公平租约条款的规定;以及
- (d) 不与本协议的标准条款相抵触。
附加条款并非 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案所要求。但是,一旦双方签署本协议,附加条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该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
附加条款:
1.定义
- 公寓是指附件 1 所附房型上[绿色边框]所示的区域,包括房舍和公共区域,也可能包括其他租户的其他房舍。
- 公寓 规则是指出租人在 https://thestudenthousingcompany.com.au/information/公寓-rules/ 上公布的公寓 规则,出租人可不时(合理行事)对其进行修改。
- 公共区域是指附件 1 所附房型上[蓝色边框]显示的区域(如有)。
- 状况报告是指出租人根据《住宅租赁协议法》第 27C 条向承租人提供的状况报告。
- 共同承租人系指公寓内任何房舍(本房舍除外)的承租人。
- 固定期指本协议规定的固定期(如有)。
- 出租人财产是指房舍内属于出租人的任何物品,包括附件 2 所列物品。
- 住宅租赁协议法》指《1987 年住宅租赁协议法》(西澳大利亚州),包括《1989 年住宅租赁协议条例》(西澳大利亚州)。
- 租户的相关人员是指租户的任何代理人、客人或受邀者。
- 紧急维修指《住宅租赁协议法》中定义的 "紧急维修"。
2.规则
- 2.1 业主委员会规则
- 租户必须遵守出租人适用于房舍或公共区域的任何规定。
- 2.2公寓 规则
- 租户必须遵守公寓 规则,除非这些规则与本协议的明确规定相悖。
- 2.3 烟雾报警器
- (a).出租人同意确保在承租人首次入公寓屋之日,依法在房屋和公共区域安装烟雾报警器。
- (b).租户同意不拆除或干扰房舍或公共区域内安装的烟雾报警器的运行。
3.宠物
租户同意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在房舍或公共区域饲养动物。
4.保险
承租人同意不以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出租人对房舍和公共区域(或其物品)投保的保险费增加或导致保险单失效。
5.共同租户
如果房舍不是公寓的全部,租户承认这一点:
- (a).该公寓意在并可能包括共同租户;
- (b).房舍不得单独上锁;
- (c).承租人绝对免除出租人对承租人因使用或占用房屋和公共区域,包括与任何共同承租人的行为有关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受伤或死亡)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但因出租人疏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除外。
6.共同区域
-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租人向承租人授予许可,允许承租人在与任何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房舍的情况下,将公共区域用于附属住宅用途。
- (b).如果出租人(合理行事)确信,房舍或公共区域的任何损坏是由共同租户造成的,或在其他方面是共同租户的责任,则该共同租户应负责修复此类损坏。
- (c).如果出租人(合理行事)无法确定房舍或公共区域的任何损坏是由共同承租人造成的,或由共同承租人承担责任,则承租人承认并同意与共同承租人一起对公共区域或房舍的维修承担连带责任。
- (d).出租人拥有或控制公用区域,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公用区域得到良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