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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住宅租赁协议的标准条款

本协议适用《1987 年住宅租赁法》和《1989 年住宅租赁条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下文概述了该法律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占用房舍的权利

1.租户在租期内有权独占和安静享用住宅。住宅房屋包括附加项目,但不包括 A 部分 "住宅房屋 "中注明的除外项目。

协议副本

2.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必须向租户提供以下信息

租金

3.承租人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可发出终止通知,如果仍未付清租金,出租人可通过法院采取行动驱逐承租人。

4.承租人不得因认为出租人违反协议而扣留租金。

5.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不得

6.除非租金已存入出租人指定的授权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否则出租人或物业经理必须在租金支付后 3 天内向租户出具租金收据。

7.租约不得包含租户不遵守租约或违反任何法律时的罚款、损害赔偿或额外付款条款。如果协议允许在承租人未违反协议的情况下降低租金或给予回扣、退款或其他福利,则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获得该降低租金、回扣、退款或其他福利。

8.警告:承租人如不支付或拒绝支付住宅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租金,意图让出租人从承租人的保证金中收回该租金金额,即属犯罪。

缴纳市政税、地税、水费和其他费用

9.出租人必须支付根据 1995 年《地方政府法》、2002 年《土地税法》或 1984 年《供水机构(权力)法》对供水或污水处理服务征收税率、税款或费用的任何成文法对房舍征收的所有税率、税款或费用(耗水费除外)。出租人负责支付根据《1985 年分层产权法》征收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1985 年分层产权法》向业主征收的任何费用。

公共事业服务

10.公用事业服务具有《1997 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含义,指煤气、电力和供水等服务。

11.如果房舍没有单独的计量表来计量承租人在房舍内的公用事业服务消耗量,并且承租人应为其公用事业服务消耗量付费,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商定计算承租人公用事业服务消耗量费用的替代方法。

12.租户不得被要求支付与提供给该处所的公用事业服务有关的费用,除非该费用是参照租户在该处所使用公用事业服务的实际消耗量计算的,而且租户已收到关于该费用的书面通知。

13.如果房舍是单独计量的,收费通知必须说明:

14.如果房舍没有单独装表,收费通知必须说明:

房舍的占有

15.出租人必须:

租户的安静享用权

16.承租人有权安静地享有房舍,不受出租人或任何通过出租人或在出租人名下提出权利主张的人或拥有优于出租人的所有权的人的干扰。

17.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扰、导致或允许干扰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时的合理安宁、舒适或隐私。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还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出租人的其他相邻租户在使用房屋时不干扰租户的合理安宁、舒适或隐私。

租户对房舍的使用

18.租户必须:

19.租户须对合法进入房舍的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否则将导致违反协议。

住宅房屋出租人的一般义务

20.在本条款中,房舍包括与房舍一起提供的固定装置和动产,但不包括:

21.出租人必须:

紧急维修

22.1987 年《住宅租赁法》规定的紧急维修分为两类:为提供或恢复基本服务所必需的维修和其他紧急维修。1989 年《住宅租赁条例》中列出的基本服务包括电、煤气、正常运转的电冰箱(如果房舍配有电冰箱)、废水处理和水(包括热水供应)。必须在 24 小时内安排合适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提供或恢复必要的服务。其他紧急维修是指不属于必要服务,但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坏、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对租户造成过度困难或不便的维修。这些维修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安排。

23.在每份租约中,如果不是因为承租人违反协议而导致需要紧急维修,则必须:

出租人进入房舍

24.出租人、物业管理人或代表出租人行事的人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入房舍:

25.1987 年《住宅租赁法》中有一些指示,指导承租人、出租人和物业管理人在获得或允许进入房舍方面的适当行为。以下摘要可能会有所帮助。

合理时间

26.合理时间是指

要求就出租人拟议的进入日期和时间进行谈判

27.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按照意向进入房舍通知中指定的某一天进入房舍会对租户造成不便,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协商一个不会对租户造成不便的日期和时间。

向租户发出拟议进入通知的要求

28.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租户发出通知,表示有意在某一天进入房舍,该通知必须指明是哪一天,以及是在下午 12:00 之前还是之后。

有权出席的租户

29.在出租人、物业管理人或代表出租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进入房舍时,租户有权在房舍内。

入境时间必须合理,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间

30.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行使进入权:

出租人在承租人货物受损时赔偿承租人的义务

31.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或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的陪同人员)在行使进入权时对承租人的物品造成损坏,出租人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赔偿。

房舍的改建和加建

32.如果租赁协议允许承租人在房舍上安装固定装置或进行翻新、改建或加建,那么:

33.如果出租人想对房舍进行改建或加建,或在房舍上安装固定装置,那么:

锁和安全装置

34.1989 年住宅租赁条例》规定了确保房舍安全的规定手段。在每份租约中

租户转让租约或分租

35.如果租赁协议允许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权益或分租房屋:

外包

36.违反 1987 年《住宅租赁法》的任何规定均属犯罪行为。

结束住宅租赁协议

37.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终止该住宅租赁协议。

38.承租人同意在本协议结束时,将房舍的空置占有权交给出租人。在将空置房产交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必须

39.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承租人可能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结束定期协议

40.如果本协议是定期协议,则可以终止:

终止定期协议

41.如果本协议是定期协议,则可以终止:

终止协议的其他理由

42.1987年《住宅租赁法》还授权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其他理由终止本协议。出租人的理由包括出售住宅、承租人违反本协议、协议受挫(如住宅被毁或无法居住)以及生活困难。承租人的理由包括出租人违反本协议、协议落空(如房屋被毁或无法居住)以及生活困难。

43.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1987 年住宅租赁法》,或致电 1300 30 40 54 联系矿业、工业监管和安全部,或访问www.commerce.wa.gov.au/ConsumerProtection

44.警告

担保债券

45.担保金由债券管理人保管。

46.出租人同意,如果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向保证金管理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担保保证金释放给出租人,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将向承租人提供证据,以协助 证明出租人要求的金额。

47.债券管理人只有在收到以下任一情况时才能解除担保金:

48.如果双方不能就如何分配担保金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治安法庭申请裁决。

49.警告:除非住宅租赁协议已经终止、根据租赁协议支付的租金有所减少或房舍内不再饲养宠物,且表格中规定了应向租户或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否则出租人或物业经理要求租户签署联合申请处置保证金表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租约数据库

50.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将某人列入住宅租赁数据库:

通知

51A.必须根据本协议发出通知:

51B.承租人给出租人的通知可发给物业管理人或出租人的代理人。

51C.本协议下的通知可发给以下人员

51D.任何人可向协议的其他各方发出通知,撤回对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其发出通知的同意。

咨询、投诉和争议 矿业、工业监管和安全部

52.1987 年《住宅租赁法》允许消费者保护专员向住宅租赁协议各方提供建议,调查投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解决投诉。您可以拨打 1300 30 40 54 或前往矿业、工业监管与安全部的任何一个办公室与该部取得联系。

53.一般来说,租户在向矿业、工业监管和安全部反映问题之前,应先找出租人或物业管理人解决问题。矿业、工业监管与安全部的职责是调停和调解,它不能就争议发布命令或做出裁决。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

54.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争议,且争议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争议做出裁决。法院可下达一系列命令,包括

重要信息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包含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并非 1987 年住宅租赁法案所要求。但是,一旦双方签署本协议,附加条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该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

附加条款:

1.定义

2.规则

3.宠物

租户同意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在房舍或公共区域饲养动物。

4.保险

承租人同意不以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出租人对房舍和公共区域(或其物品)投保的保险费增加或导致保险单失效。

5.共同租户

如果房舍不是公寓的全部,租户承认这一点:

6.共同区域